湖北省建设厅、省物价局近日下发通知,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%核定;市、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,不得有利润。
《通知》指出,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,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,由物价部门会同本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,在综合考虑建设、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,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、数量、套型、单套建筑面积、基准价格等情况予以公布;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,公示基准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。
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此进行监督,不允许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收取任何价外费用。